日期:2019-01-28 18:41:48 作者:合肥公司注冊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的規定,現將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免征增值稅政策若干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二、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三、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四、《中華 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五、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事宜,按照《 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18號)、《 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 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2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七、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本公告六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
八、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0 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0 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0 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九、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份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2019年一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但當期因代開普通0 已經繳納的稅款,可以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十、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使用增值稅0 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0 、機動車銷售統一0 、增值稅電子普通0 。
已經使用增值稅0 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0 ;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0 的,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0 ,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0 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23號)三條二項和六條四項、《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 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26號)三條、《 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 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53號)二條和《 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5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稅務總局
201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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